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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发表于:2015-05-22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索比光伏网讯: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以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5.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6.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7.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8.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9.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10.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2.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3.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4.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5.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6.地方定价目录审定;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8.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9.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10.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同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的子项1“编制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审批”、子项2“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审批”、子项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子项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子项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审批”、子项7“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审批”、子项9“资源枯竭城市界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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