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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时效届满? 律师:还有一年时间

发表于:2018-02-02     来源:新浪网

索比光伏网讯:10月30日消息,此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已有10月23日时效届满,理由为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到2017年10月23日诉讼时效两年届满。但也有人士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海润光伏案的诉讼时效应该到2018年10月23日届满,目前还有一年时间留给海润光伏投资者继续提起索赔。

专注于证券法律事务的许峰律师即明确认为,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目前还有一年时间供投资者索赔,其核心根据为今年10月1日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该规定,过去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基本都是从上市公司公告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两年诉讼时效届满。”许峰律师解释,但《民法总则》的实施对前述诉讼时效条款产生了影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新旧法律存在冲突的,应该以新法为准,《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时海润光伏的诉讼时效还没届满,所以该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计算海润光伏案的诉讼时效,即从海润光伏公告被证监会处罚起三年才算诉讼时效届满。”许峰律师认为,基于其团队的该项研究成果,他们在后续一年时间内将继续接受海润光伏投资者的诉讼索赔委托,并且建议此前因为各种原因尚未起诉的投资者特别注意。

此前2015年10月,海润光伏因相关分配预案实际上并不符合《公司章程》、《分红规划》中相关分配政策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者造成了利润为正、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错误判断,客观上给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故被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续数百投资者陆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目前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提起索赔的投资者获得了胜诉判决,甚至部分投资者已经通过和解、强制执行等程序拿到了赔偿款项,但部分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尚未起诉。

许峰律师提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1月23日到2015年2月13日买入海润光伏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就属于被海润光伏误导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只要起诉条件符合,起诉之后获得胜诉概率极大。

前述律师认为,除了海润光伏,目前十一月份即将到期的华锐风电(601558,股吧)虚假陈述案、天目药业(600671,股吧)虚假陈述案道理均一致,包括目前索赔已近三亿元规模的大智慧(601519,股吧)投资者索赔案,也属同样情况,应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民法总则》的施行对投资者索赔诉讼形成利好。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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