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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改委发布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四川发改委发布时间:2017-08-16 16:17:1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

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

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2017—2019年,四川电网直供区各大工业用户存量电量均按其2016年实际结算的110千伏、220千伏直接交易电量确定;超过存量电量的,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自2017年10月1日起,现行执行平移法的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为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10月—12月,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电价地区直接交易用户可自行选择恢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三、关于目录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涉及本次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供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取消中小化肥、光彩工程、市政路灯、污水处理等优惠电价。尚未归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供区,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加权平均电价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7年7月1日起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未涉及电价调整的四川电网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应在到户电价水平不变的基础上,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别降低0.18分/千瓦时、0.21分/千瓦时。对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相应降低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要及时向用户清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1明确“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分别降低1.7分/千瓦时、2分/千瓦时。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趸售目录电价表的备注4明确“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用电价格在表列基础上均降低0.1分/千瓦时。

有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提出当地分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目录销售电价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目录销售电价衔接的方案,报我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外,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于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的,按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公布标准执行;同步执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电网企业(含此前已与直供区同价的供电公司)要按照“即征即返”方式落实到位。现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优惠电价执行范围暂不调整。

对我委已疏导的地方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资金(涉及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现行有关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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