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税费:所得税、城市和教育附加税、增值税
2)土地相关税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草场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税费。
土地相关税费大概需要多少?
首先,我们看下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定义范围。
一、土地费用的征收范围
1土地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耕地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土部门把土地分为三类性质,分别是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使用未利用低的地面光伏电站
一般是在荒山、荒坡,滩涂,盐碱地等地类选择建设的,按照国土划分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内。
是否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要看选址是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如果项目是落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按照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是避免不了需要交纳的,但是项目要是在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则不在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面,原则上不需要缴纳。
2、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农光互补电站
光互补项目一般都是选择的一般农用地的地类性质建设的(此类型项目尤其要避免基本农田,这是红线不能碰)。
耕地占用税是必须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由于该类项目的特殊性(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根据土地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在土地使用税的免缴范围里,所以我们不用考虑项目选址是不是坐落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界限里面,但是,一定要做真农业哦,不能打擦边球为了获取土地搞假农业。
3、使用湖泊水面的渔光互补项目
渔光互补项目大多都是利用坑塘水面、河流水面和湖泊水面等选址建设。
如果是利用坑塘水面建设,按照国土性质划分,也属于一般农用地范畴,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
但是该类项目同样适用于土地条例免收土地使用税范畴,也不用考虑选址坐落位置是否在土地条例征收范围边界内,原则上也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4、使用牧草场的牧光互补地面电站
此类项目在内蒙和东北和西北较多,这些地区一般的土地管理部门区别于内地中东部地区的国土局和林业局,还有一个特殊的土地管理部门-------草原畜牧局。
前期选址时,国土的图上可能显示为未利用地,林业显示非林地,但是到了畜牧局就会被告知是天然牧草地,按照国土性质划分,天然牧草地也属于一般农用地范畴。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以畜牧局定义的为标准。
是否适用土地条例规定的免收范围,一般要看项目选址是否坐落与土地条例征收规定界限内。与未利用地下类似,如果项目是落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按照条例规定,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项目要是在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则不在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面,原则上不需要缴纳。
至于耕地占用税,在此类项目中就会换成另外一个名称--------草场补偿费来征收。
5、使用林地的林光互补项目
该项目基本都是利用荒山、荒坡依山而建,土地租赁价格明显低于一般农用地的租赁价格。
由于国土局和林业局的数据衔接不及时及部门间的特殊性,在国土二调里显示的是未利用地,但在林业局的图内,则显示为林地。由于部分地方为了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的林业补贴,一些几乎没有灌木的荒山,经常在林业局的图内显示为宜林地或者灌木林地。
该类项目的土地使用税,与未利用地类似,要看项目场址位置,此处就不再特殊说明。
至于耕地占用税,也和牧光互补项目一样,换了个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来征收。
然而,由于国土部门每年有两次的土地调规权利,项目使用的时候是未利用地,也有被调规成农用地的情况发生。如果一旦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则相应的税费就会发生变化。
其次,再看一下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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