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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泰州促进光伏业发展的通知有哪些建设性规划?

来源:泰州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6-03 10:47:15

2016年4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十二五”期间,随着泰州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数量、规模持续增长,覆盖湖荡水面区域不断增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湿地小区建设、防洪排涝、水资源涵养、湖泊气候调节功能影响等诸多资源制约因素也不断显现。今年,《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也有望颁布实施,将对鱼塘光伏电站建设提出新要求。

二、《意见》主要目的

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意见》,主要是为了顺利推动全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作。同时,也能正确处理好光伏发电项目与地区资源禀赋关系,更好促进光伏发电行业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湿地小区建设、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配电网安全协调发展。

三、合理确定了光伏电站分类推进路径

《意见》确定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

屋顶光伏电站须依托合法构筑物(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为准)实施,其中,工业用房由发改部门备案,居民自有商住用房通过供电部门直接登记即可。

依托农业大棚(含其他农业设施项目)实施的光伏电站,须首先经过农业部门确认,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不会对农业生产功能造成影响。

鱼塘水面光伏电站通过审慎选址、依法占用等措施,可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明确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以上农业大棚、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据不同情况,在取得规划、环评、能评、稳评以及有效租赁协议等材料,并经农业、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报发改部门备案。另外,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四、落实了光伏电站高质量建设相关措施

《意见》提出了各地要结合水源涵养、生态治理、湖泊气候调节、生态群落维系、防洪排涝等内容,通过资源可利用分析、供地保障等手段,依法依规推动相关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实施。

电网接入方面,强调依据配电网容量、拟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光伏电站电网接入等级和方式,从而确保供电安全。对暂不能满足配网运行安全条件的,要求制定电网升级改造计划,尽快创造良好接入条件。

通过以上措施,能最大程度上控制不具建设条件的项目仓促上马,避免给相关企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浪费。

五、贯彻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意见》考虑到泰州生态资源系统维护的敏感性和重要性,提出地面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要强化重金属析出量的分析工作,维护农地、湖泊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同时,考虑到光伏组件的技术升级、使用寿命以及功能衰减等因素,《意见》也明确要求,要根据光伏电站的实际情况,重点针对废旧电池组件的处置,及时制定监管办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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