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评分细则:
(1)本地设备产品配套率(60分):项目使用我市光伏产品和电器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支架等)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达80%及以上的项目,得60分;低于80%,按比例得分。
(2)光伏组件、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关键设备技术水平(20分):经过省级以上鉴定,有1项关键设备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的项目,得5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得4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得3分;关键设备制造企业在盐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得5分。
(3)项目规模(15分):项目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的项目,得15分;低于1MW,按比例得分。
(4)支持市内光伏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5分):市内光伏制造企业作为系统集成商实施的项目,得5分。
(四)认定及公示。市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审核后确定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发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发文认定为“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市区范围内的示范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两年内,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市级补贴,单个项目年度发电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县(市)经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23号)要求,落实同级财政对辖区内示范项目发电进行补贴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盐城市分布式光伏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