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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促光伏产业发展 并网发电可享电价补贴

发表于:2014-10-11 09:06:22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大力推进全省光伏产业发展。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年底,山东省光伏电池片、组件产量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培育3至5家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生产制造企业。同时,我省将实施电价扶持政策。2013年至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年至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贴。今年,我省还将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择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支持。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013〕24号文件后,省政府高度重视,批示发改、经信、科技、电力、财税、金融、国土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调研,结合各自职能,从项目管理、电价扶持、资金支持、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土地支撑等方面研究提出了扶持光伏发电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我省将坚持市场主导、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优化布局、优胜劣汰及开发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发挥企业主体地位,积极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大力推广光伏应用。

初步规划,我省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利用荒山荒地、盐碱地、滩涂、水面等未利用地及采矿废弃地,探索更加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将开发建设风光互补等多能互补电站。同时,特别要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旧建筑改造等原则上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此外,我省还将把光伏发电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旧村改造等工程中规划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实现电能就地消纳,改善农村供电状况和用电水平。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省建成光伏电站装机6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20万千瓦。届时,光伏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约18亿千瓦时,相当于替代燃煤5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53.4万吨、二氧化硫5070吨、氮氧化物5940吨。

 
 

    
 
 

(原标题:山东出台意见促光伏产业发展 并网发电可享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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