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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发表于:2014-09-16 11:25:00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重要提示:

1、发行数量:49,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7.72元/股
3、发行对象配售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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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上10名股东认购的股份预计上市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自2014年9月12日起限售12个月的相应股份),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5、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2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4、2012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5、201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调整部分方案的相关议案。
6、201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调整部分方案的相关议案。
7、审核发行申请的发审会时间:2014年6月25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通过。
8、核准批文的取得时间及文号:2014年7月25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12号《关于核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49,250万股
3、股票面值:1元
4、发行价格:7.72元/股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80,210万元,发行费用共计8,535.5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1,674.41万元。
6、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4年9月4日,西南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510430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4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380,2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535.5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1,674.41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9,250万元,资本公积为322,424.41万元。

2、股权登记情况

2014年9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报价单》、《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认购的情形。”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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