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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表于:2014-07-17 21:44:10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洞头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建设低碳城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市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科学布局,强化引导,示范先行,鼓励在本县注册的企业投资洞头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按照先易后难、有序实施的原则,重点推进县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工业园区(小微园)、港口物流区、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等屋顶,以及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山地、岸线浅滩等未利用空间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到2016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5兆瓦以上。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县发改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按发电量给予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约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发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四)探索开发建设模式。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由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独自或联合旅游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偏远海岛荒坡、荒地、山地、岸线浅滩等未利用空间,探索建设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大型商场等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等集中连片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政府(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学校、医院、车站、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建筑物,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二)新建的建筑物,其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等,除特殊要求外,鼓励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发电配电房空间;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可纳入工程总概算。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并准于调整工程概算。

(三)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所发全部电量(包括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0.4元补贴,一补五年;其中列入离岛“光电旅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另外给予每度0.1元奖励。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发电量给予每度电0.2元补贴,一补五年。

(四)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于民建建筑物屋顶出租用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人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补。租用政府(国有企业)所属的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政府(国有企业)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租赁,租期一般为10—20年。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应具备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或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全体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租用协议;并根据经营方式和国家相关规定,与所有人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允许项目单位向所有人直接售电,销售电价及结付方式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余电部分由国家电网企业向项目单位收购并网,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工程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接入工程部分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八)鼓励在本县设立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专业企业。对经县发改、经信、供电公司共同认定的上述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与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二减半”的政策。

(九)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申报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其他项目实行属地申报管理。

具体流程: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申请→县发改局受理申请后,结合景区、新城二期等相关规划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发改委→项目业主凭批复文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电力部门受理后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市发改委依据批复文件、电力接入确认单,向项目所在地核发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指标。

只有纳入规模指标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扶持政策。

(十一)电量补贴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项目运行后,由电力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季度向电力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按月向业主单位转付国家、省、地方补贴资金。属居民光伏并网的可不用在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每季度凭电力部门抄录的发电量直接到税务部门开具结算和补贴发票。

(十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按市发改委、财政局、电力局《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点项目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3〕440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洞头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计生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辖区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落实经费。设立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强化督查。县分布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政策要求,共同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拒不执行本政策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政府补助、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本意见各类补助和奖励政策。

五、其他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业主)在本县区域内的项目。本意见规定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时,按从高从优原则享受一次。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政策内容涉及期限超过2016年12月31日的,在之后规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三)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

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一)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二)牵头审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四)负责下达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五)负责在建在批项目的补建、增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六)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县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认定,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县教育局

负责学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四、县财政局

(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筹措、整合和管理;

(二)负责发电电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五、县住建局

负责中介机构对已建屋顶承载力控制进行鉴定、设计或加固施工时的技术把关。

六、县计生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并指导全县办公业务用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应用。

八、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发电电量的结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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