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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集团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理念受全国工商联好评

发表于:2009-10-27 09:30:11     作者:索比太阳能 来源:Solarbe.com
10月22日至23日,力诺集团法务中心孟翔作为力诺集团代表,应全国工商联邀请参加了在北京召开、主要由全国各地工商联负责人出席的非公有制企业仲裁试点工作交流会,并作为唯一作主题发言的企业代表向大会作了《仲裁文化助力企业打造诚信品牌》的演讲,受到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全联等参会领导的好评。这是继今年6月25日孟翔在全联调研会议作《发挥仲裁优势 提高企业竞争力》主题发言之后,再次在全国工商联有关会议上作主题发言。全联在其大会报告中,大篇幅引用了孟翔演讲中的内容,给予了较高评价。尤其是对于力诺集团将“聚同化异”的争议解决方法视为企业竞争力,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联系在一起,将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列为企业战略规划等观念和做法给予了认可,全联认为此理念升华了仲裁法律制度,启发了大家,值得推广。

附:孟翔同志演讲《仲裁文化助力企业打造诚信品牌》

仲裁文化助力企业打造诚信品牌

尊敬的沈建国副主席、卢云华司长、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是力诺集团的孟翔,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全国性的经验交流会。今年6月25日,全联在济南成功召开调研会议,作为企业代表,我第一个在会上作了题为《发挥仲裁优势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汇报,受到了与会领导和专家好评。

仲裁作为解决私人纠纷的一种民间方式,或许在初民社会就存在,绵延千年却历久弥新,表现出了勃勃的生机和活力。在不断发展和演绎中,支撑仲裁制度的观念、价值体系等逐渐形成了特色的仲裁文化,民间性、自治性、灵活性、保密性、中立性、高效性等都是仲裁的优势,能够使仲裁发挥这些优势的原因有很多,但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诚信环境。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发展,最根本的是要诚信,最根本的就是解决争议要有诚信。有些企业平时诚信讲的很好,但一遇到与利益相关者的争议时心中天平就歪了,总想玩点法律游戏牟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不当利益,这不是真正的诚信。如果企业言行如一,言而有信,那么,仲裁制度的推行就不仅仅是推广一种争议的解决方法,而更在于助力企业打造诚信品牌。

总部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力诺集团是全国最大工业企业1000强和全国制造业500强,从一台玻璃窑炉、两条玻璃生产线和单一药用包装安瓿起步,经过15年的稳健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太阳能新能源领域的“领军”企业。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力诺自创业之初就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的主流文化,提出了以诚待人,以信取人,以德服人,以情感人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践行这些理念,得到了政府、合作伙伴及员工的认可。近几年,在济南市工商联和济南市仲裁委的宣传和支持下,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仲裁制度的独有的优势,感受到了仲裁文化与企业文化的吻合。多年来,我们企业的主要纠纷都通过仲裁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没有使企业陷于诉讼打官司的旋涡中,在客户和银行中保持了最高的信誉评级。更重要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出台了一系列推行仲裁制度文件,更为我们多渠道解决纠纷提供了政策保障。仲裁的不断实践,使我们深刻意识到仲裁制度推行的必要性,但同时也深切感受到仲裁文化不能独立于社会文化,对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学习尚需付出更多努力。我本人亲自负责处理了中国首例以违反公共政策不予承认国际仲裁(ICC)案的全过程,从国内到国外再到国内,有了一定的经验,再次体会到了仲裁文化的深刻内涵。今天,我很高兴再次有了向各位领导、同行学习的机会,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把力诺集团在推广、应用仲裁法律制度当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向各位领导再次汇报如下,请给予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力诺集团在推广、应用仲裁法律制度当中的一些做法

一、培育仲裁文化,制定仲裁是解决争议主渠道的企业发展战略。

仲裁是先进的制度设计,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当事人自主意志的体现,能否发挥其优势作用成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发展需要更高的诚信环境,这与力诺集团“建百年力诺,铸世界名牌”的企业文化是一致的。因此,在战略规划中,力诺集团确立了发挥非诉讼手段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的争议解决战略。

二、树立仲裁不是打官司也不是不打官司的正确观念,认可仲裁是解决纠纷重塑企业诚信的重要方法。

在企业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认为仲裁就是和起诉一样是打官司,这首先从情感上就立刻出现仇人相向的局面;有的认为仲裁不是打官司就不重视,在仲裁进程中也不积极主张和配合,致使仲裁程序人为的拖延。可一旦裁决执行时,发现有不利自己的结果,又想方设法找法院,利用法院的程序继续拖延。这种前后不一、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就破坏了彼此信任的基础,也影响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因此,正确的理解就是仲裁不是打官司也不是不打官司,是在争议解决中重塑诚信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我们经过培训学习使高管团队对仲裁有了正确的认识。

三、走出去调研仲裁机构,学习仲裁案例,建立专家信息库和推行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根植于市场,服务于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仲裁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各仲裁机构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也汇聚了自己特色领域的专家,也有着不同的费用标准。这就要求我们要走出去调研著名的仲裁机构,密切关注仲裁机构的发展,建立不同行业的专家信息库和推行仲裁示范条款,保证仲裁时选择最具适宜性的仲裁机构和专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家仲裁机构任何争议都能解决好,只有选择适合的机构和专家才能使当事人感受到仲裁的优势。

仲裁的程序性执行严格,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而且一般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又具有法律拘束力。故完备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首要条件。我们在企业集团内大力推行仲裁条款示范文本。

四、换位领会仲裁,为企业与仲裁机构的沟通搭建桥梁。

我本人是力诺集团法律事务负责人,在济南仲裁委和济南市工商联的支持下,我本人参加了济南仲裁委的工作。一方面,通过仲裁迅速有效的解决了本企业的争议纠纷,使企业的决策者们增加了对仲裁机构的可信度,这就为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思考解决问题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作为仲裁员在解决其他纠纷时能够得到较高的评价,也宣传了本企业和展示了本企业的仲裁文化。我经常参加仲裁委的案件讨论工作,在工作中总是力求为各方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决不能通过一纸裁决书使当事人产生更大的内心不平。

五、了解国际仲裁,在国际化合作和交易中遵循仲裁的国际化规则。

仲裁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已为国际上普遍接受,中国经济也已融入世界经济,推行仲裁大势所趋,但国内企业往往对国外司法制度和法律的陌生及国际法律人才的缺乏会使企业无从下手。况且,法院的裁决又会限于法院地国和执行地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及国家主权观念,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的权益落空。同样的争议如求助于仲裁方式,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1958年的《纽约公约》及区域性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大量包含仲裁合作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存在以及仲裁的民间性,仲裁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有147个、适用地区达150个以上,涵盖了所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上重要的国家。仲裁裁决的这种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不是短时间内法院判决可以达到的。

六、慎选仲裁协议相对方,依据客户诚信度和交易特点选择订立仲裁协议。

1、在实施仲裁解决争议的战略中,我们要对所有的合作伙伴和交易客户进行评级,对于诚信度高的客户,不仅要向其宣传仲裁,并努力说服其选择仲裁,避免出现争议时剑拔弩张影响未来合作的局面;对于诚信度不高的,原则上不选择仲裁,一是仲裁往往会被误解为不打官司,对其履约威慑力不足,二是避免其滥用程序权利和仲裁庭不能进行司法处罚的情况,以免恶意拖延,反而使仲裁的快捷性优势得不到发挥。

2、交易的特点也是选择仲裁非常重要的方面。对法律关系较为直接的、证据较为完整的,又不涉及多方主体的和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情况的要选择仲裁;对于涉及主体多,如第三人、必要的共同人、连环购销、借款担保等或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情况的则一般不选择仲裁。

七、尊重仲裁原则,要有最大的诚意和充分的情理法阐述。

1、仲裁的本意是民间自治,是文明协商、是专家解断,作为当事人,绝不能耍无赖作风。无论对仲裁庭还是对对方当事人都应当表现出诚意和友好,要多回想合作的初衷,拉回心中失衡的天平,理性公正的看待发生的争议。

2、仲裁是专家断案,相信仲裁庭的公正,但也要知道公正是相对的,是需要努力争取的。不要坚持“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不积极配合仲裁庭,将任务交给仲裁庭,要认真的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充分的阐述情理法,对此,我们在处理下属公司济南永宁制药股份公司与前南斯拉夫海慕法姆集团等三家外国公司在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中就有较深体会。因该案适用中国法律,仲裁员为外国人,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再加上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方自认为对方在胡闹,应对重视不够,解释的也不充分,使仲裁庭做出了不利于我方的裁决。在对方申请中国法院承认的过程中,我们吸取教训,发挥了语言和文化的优势与执着明理的精神,反复向法院阐述理由,在许多人认为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得到了三级法院的支持,终于2008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裁定不予承认。经过时间、精力、金钱的大量消耗,我们现在又回到了友好解决争议的阶段,各方正围绕合作的初衷和眼前的现实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部分:对仲裁工作的一点粗浅建议

中国的仲裁事业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有了飞速的发展,但在仲裁实践中感觉仲裁出现了诉讼化的趋势。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如同在法庭上一样剑拔弩张,摆出一副你死我活的样子,仲裁员也受“法官中心主义”的影响,极为严肃。试想如果与诉讼趋同则仲裁的私法自治文化特色将会失去,则难以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

1、政府推动,完善立法。从制度设计上要更加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可否修改《仲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地,可否不设仲裁员名册等;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上要体现支持仲裁的立法思想,而不是为监督而监督。最高法院关于《仲裁法》的解释较之过去就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2、推行仲裁市场化和产业化,打造无地域的名牌仲裁机构。仲裁的本意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无地域性又可实现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仲裁已融入市场,必然形成竞争,要鼓励仲裁机构在竞争中创立名牌。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将某地的仲裁机构当然认为与该地关系密切,受当地的影响,难以公正。因此,只有让当事人认识到该机构的无地域性公正,则才使当事人共同愿意选择。

3、出台仲裁员薪酬指导标准,培养名牌仲裁员。仲裁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在仲裁文化的传播中地位非常重要,可出台仲裁员薪酬指导标准,充分调动仲裁员积极性,培养名牌仲裁员。仲裁机构要树立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理念,不仅是解决争议的机构,还应当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学术殿堂,使仲裁文化传播产业化。

4、回归仲裁本源,发挥商会行会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将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纳入仲裁规则,同时吸纳商会、行业协会的专家参加仲裁,也可在商会行业协会中设仲裁庭,使当事人不诚信的成本提高,有利于争议解决,也增加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5、营造和谐气氛,仲裁以人为本。仲裁模式要更加人性化,贯彻“和为贵”、“别得理不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多换位思考”等传统文化理念。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心服口服,友好的化解纠纷,共同面对未来。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本人长期从事于民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和仲裁制度的共同市场性及推行仲裁的必要性,并有幸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得到了工商联、仲裁委的无私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汇报是本人的粗浅认识,很不成熟,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学习,也期望全联给予更多的交流机会。

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各位领导和同仁,欢迎到力诺集团参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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