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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发表于:2007-05-25 10:10:34     作者:Solarbe.com 来源:solarbe.com

4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 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国承诺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劝阻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附件A和B、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国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生产的产品、 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 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条、第2A至2E、第2G和第2H条以及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并对该国作本条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进口和出口。

9. 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 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0. 各缔约国应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审议是否对本议定书做出修正, 以便将本条的措施扩大适用于与非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就附件C第一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贸易。

第4A条: 同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 如若一缔约国尽管已为履行《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切实的步骤,但仍未能于适用于该缔约国的某一控制物质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为其国内消费目的、而不是经各缔约国商定属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产该物质,则它便应禁止出口经使用过、再循环和再生的这一物质,但用于销毁目的的此类物质除外。

2. 本条第1款应在不影响到《公约》第11条的适用和《议定书》第8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第4B条: 许可证制度

1. 每一缔约国应于2000年1月1日或在本条对其正式生效后三个月之内,以其中较迟者为准,建立和实施对新的、使用过、再循环和再生的附件A、B、C和E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任何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如若决定它不能建立并实施对附件C和E中所列管制物质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的制度,则该缔约国可以分别在2005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之前暂缓采取这些行动。

3. 每一缔约国应于实行这一许可证制度之后三个月之内,向秘书处汇报有关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的情况。

4. 秘书处应定期编制并向所有缔约国分发已向它汇报了其许可证制度运作情况的缔约国的名单,并将此资料转交履行委员会审议并向各缔约国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5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人均0.3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2A至2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但须任何对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调整或修正做出的进一步修正只在本条第 8款规定的审查进行之后才对按照本款行事的缔约国适用,并且这些修正必须依据该审查的结果。

1之二. 缔约国应考虑到本条第8款所提及的审查、根据第6条所作的评估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

  在1996年1月1日前按第2条第9款规定的程序,决定:

 (a) 就第2F条第1至6款而言, 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控制时间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条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在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方面适用哪一个淘汰日期;

(c) 就第2H条而言,对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在附件E控制物质的消费和生产方面应适用什么基准年、最初数量和控制时间表。

2. 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年人均0.3公斤, 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量也不得超过年人均0.2公斤。

3. 在执行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应有权使用:

 (a) 对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至1997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否其执行关于消费量的控制措施的基准。 (b) 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至2000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否其执行关于消费量的控制措施的基准。

(c) 对于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其1995至1997年每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生产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3公斤,取两者中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是否执行关于生产量的控制措施的基准。

(d) 对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其1998至2000年每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生产的计算数量为人均0.2公斤,取两者中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是否执行关于生产量的控制措施的基准。

4. 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如在第2A至2H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充分的控制物质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 秘书处应即将此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决定采取何种适当行动。

5. 对于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遵守第2A至2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和按本条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第2F至2H条内的任何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国执行这些措施,将取决于第10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10A条所规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 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虽已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 但由于第10条和第10A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2A至2E条所规 定的任何或全部义务或按本条第1之二款决定的载于第2F至2H条内的任何全部义务。 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国,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5款,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决定采取何种适当行动。

7. 在递送通知到缔约国开会对以上第6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 或在缔约国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国引用第8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 缔约国会议应至迟于1995年审查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情况,包括财务合作的有效执行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国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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